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組織法 › 第10條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懲戒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懲戒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