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組織法 › 第23條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3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懲戒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