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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條

懲戒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九人至十五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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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