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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8條

懲戒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一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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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