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組織法 › 第9條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9條

懲戒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並得各置科員一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懲戒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