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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10條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施行前,曾參加反共抗俄作戰,除因有叛國行 為或逃亡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外,其餘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 ,領有退伍除役證明書,且現居住臺灣地區者,視同已發給授田憑據,依 本條例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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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