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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7條

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者,其應發之 金額,由政府專戶保管之;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 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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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