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 第4條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4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 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 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一、陣亡戰士之家屬或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二、因公或因病死亡戰士之家屬,或支領贍養金之退除役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補助費、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未輔 導就業或未就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醫、就養之退除役戰士。 五、年逾五十五歲輔導就業之工級退除役戰士。 六、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補償金後,收回戰士授田憑據,…第3條每份戰士授田憑據發給一至十個基數之補償金;每一個基數之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除陣亡或公亡戰士之…第5條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二十年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第6條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第7條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通知領取之日起二年內未領取者,其應發之金額,由政府專戶保管之;自通…第8條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在領取補償金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領取補償金。第9條本條例所稱戰士之家屬及其申請登記發給或領受補償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第10條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施行前,曾參加反共抗俄作戰,除因有叛國行為或逃亡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第11條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3條看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