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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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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5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年逾五十五歲或服現役逾 二十年者,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 給;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 一次發給: 一、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戰士。 二、支領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戰士。 三、支領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之退除役戰士。 四、輔導就業或現任公職之退除役戰士。 五、現役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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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經核發補償金後,收回戰士授田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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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
第6條
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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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在領取補償金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領取補償金。
第9條
本條例所稱戰士之家屬及其申請登記發給或領受補償金之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第10條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施行前,曾參加反共抗俄作戰,除因有叛國行為或逃亡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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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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