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 第6條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6條

第四條第五條以外領有戰士授田憑據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 金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一年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一次發給;於本條例施行屆 滿一年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於申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