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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第12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 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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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