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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第7條
敵前逃亡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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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第3條
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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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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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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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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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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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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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遺棄傷病官兵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4條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察其執行之責。犯本軍律專科死…
第15條
本軍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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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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