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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第14條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 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 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 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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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