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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法 第2條

本法戶稱戶口普查,謂全國戶口在指定時刻靜態下之普遍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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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戶口普查每十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舉辦臨時戶口普查或分區戶口普查。前項戶口普查年份,區域及普查…第4條戶口普查,應查常住人口,並查現在人口。前項所稱常住人口謂在所查戶內經常共同生活或營共同事業之…第5條戶口普查應查記之事項及戶口普查表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第6條戶口普查時,以本人或戶長或戶長代理人為申報義務人。第7條戶口普查表格,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報,普查員核對,必要時由普查員查填。第8條舉辦戶口普查,以內政部部長為普查長,各有關機關正、副首長為副普查長。舉辦戶口普查,行政院設戶…第9條辦理戶口普查臨時所需普查人員,就當地機關團體人員學校員生及地方人士遴派之。第10條舉辦戶口普查,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辦理。第11條戶口普查資料之整理、統計,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處集中辦理,或交由各省(市)政府辦理之。第12條辦理戶口普查人員對於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違者依法處罰。第13條人民因對於普查之詢問有意規避,或拒絕查記,或故意妄報者,處二百五十元以下罰鍰。阻撓他人申報或…第14條未設省、縣地方之戶口普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旅外僑民、駐外使、領館及其他代表機構人員之戶口普…第15條戶口普查實施方案由內政部定之。前項方案關於統計部分,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第16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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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