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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法 第4條

戶口普查,應查常住人口,並查現在人口。 前項所稱常住人口謂在所查戶內經常共同生活或營共同事業之人口;現在 人口,謂並查標準時刻適在所查處所之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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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