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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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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法 第8條
舉辦戶口普查,以內政部部長為普查長,各有關機關正、副首長為副普查 長。 舉辦戶口普查,行政院設戶口普查處;各省 (市) 設省 (市) 戶口普查處 ;各縣 (市) 設縣 (市) 戶口普查處;各鄉 (鎮、市、區) 設鄉 (鎮、市 區) 戶口普查所。各級戶口普查機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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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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