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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法 第3條

戶口普查每十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舉辦臨時戶口普查或分區戶口普查。 前項戶口普查年份,區域及普查標準時刻,由行政院報請總統以命令定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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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