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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普查法
› 第6條
戶口普查法 第6條
戶口普查時,以本人或戶長或戶長代理人為申報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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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戶稱戶口普查,謂全國戶口在指定時刻靜態下之普遍查記。
第3條
戶口普查每十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舉辦臨時戶口普查或分區戶口普查。前項戶口普查年份,區域及普查…
第4條
戶口普查,應查常住人口,並查現在人口。前項所稱常住人口謂在所查戶內經常共同生活或營共同事業之…
第5條
戶口普查應查記之事項及戶口普查表之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7條
戶口普查表格,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報,普查員核對,必要時由普查員查填。
第8條
舉辦戶口普查,以內政部部長為普查長,各有關機關正、副首長為副普查長。舉辦戶口普查,行政院設戶…
第9條
辦理戶口普查臨時所需普查人員,就當地機關團體人員學校員生及地方人士遴派之。
第10條
舉辦戶口普查,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辦理。
第11條
戶口普查資料之整理、統計,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處集中辦理,或交由各省(市)政府辦理之。
第12條
辦理戶口普查人員對於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違者依法處罰。
第13條
人民因對於普查之詢問有意規避,或拒絕查記,或故意妄報者,處二百五十元以下罰鍰。阻撓他人申報或…
第14條
未設省、縣地方之戶口普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旅外僑民、駐外使、領館及其他代表機構人員之戶口普…
第15條
戶口普查實施方案由內政部定之。前項方案關於統計部分,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定之。
第16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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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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