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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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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