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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4條

前條所稱能管員訓練,其參訓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時數如下: 一、資格: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或經教育部發給之專科學校理、工科系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至三十小時。 能源用戶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自置或委託能管員之規定,得填具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一)推薦人員參加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優先安排之。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合格,且訓練期間缺席時數未逾全部訓練時數十分之一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格式如附件二)。 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不合格之人員,得於訓練結束日起一年內,申請參加再測驗合格後,依前項規定發給合格證書。再測驗之申請,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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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四條第三項能管員合格證書或前條第五項調訓結業證明遺失、損毀或登載資料有異動者,應檢具下列文…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第3條本辦法所稱技師及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並經能源用戶依能源用戶自置或委…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技師或能管員參加調訓;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之。技師或能管員因正…第6條第四條第三項能管員合格證書或前條第五項調訓結業證明遺失、損毀或登載資料有異動者,應檢具下列文…第7條參加能管員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調訓之人員,所提供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有冒名頂替情形…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機關或機構辦理能管員訓練、再測驗及第五條之調訓,得向參訓人員及受測人員…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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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