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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技師及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並經能源用戶依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核准者: 一、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之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或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二、能管員:參加本辦法所定能管員訓練,取得能管員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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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第4條前條所稱能管員訓練,其參訓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時數如下:一、資格: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技師或能管員參加調訓;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之。技師或能管員因正…第6條第四條第三項能管員合格證書或前條第五項調訓結業證明遺失、損毀或登載資料有異動者,應檢具下列文…第7條參加能管員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調訓之人員,所提供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有冒名頂替情形…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機關或機構辦理能管員訓練、再測驗及第五條之調訓,得向參訓人員及受測人員…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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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