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 第5條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通知技師或能管員參加調訓;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之。 技師或能管員因正當理由未能參加前項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填具調訓延訓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延訓;未能於期限內申請或其申請未獲同意者,視為調訓未到。 前項經同意延訓之技師或能管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於原調訓日起一年內參加調訓。 第一項調訓人員、訓練內容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參加第一項調訓並經測驗合格,且調訓期間缺席時數未逾全部訓練時數十分之一之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調訓結業證明(格式如附件四)。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參加能管員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調訓之人員,所提供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有冒名頂替情形…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經濟部能源署為執行單位。本辦法所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第3條本辦法所稱技師及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並經能源用戶依能源用戶自置或委…第4條前條所稱能管員訓練,其參訓人員之資格及訓練時數如下:一、資格: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第6條第四條第三項能管員合格證書或前條第五項調訓結業證明遺失、損毀或登載資料有異動者,應檢具下列文…第7條參加能管員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調訓之人員,所提供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有冒名頂替情形…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機關或機構辦理能管員訓練、再測驗及第五條之調訓,得向參訓人員及受測人員…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