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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 第8條
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委託之機關或機構辦理能管員訓練、再測驗及
第五條
之調訓,得向參訓人員及受測人員收取訓練費用及測驗費用。如參訓人員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退訓者,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 前項受委託機關或機構除應按季就前項費用收支情形製作收支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該機關或機構,查核前項費用收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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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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