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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7條

參加能管員訓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調訓之人員,所提供之相關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有冒名頂替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退訓;其已發給合格證書或調訓結業證明者,應撤銷該合格證書或調訓結業證明。 前項參加能管員訓練經退訓或撤銷合格證書之人員,自退訓或撤銷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能管員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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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