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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21條

試務辦理單位採購術科測試材料及檢查辦理檢定之機具設備時,應注意下 列事項: 一、依試題材料表所訂品名、規格及數量購置器材。 二、材料應酌量預留備份數量。 三、提供機具設備應屬同一規格廠牌,並預先做妥校正、整備及檢查。 四、測試場應有備用機具,以便調換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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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