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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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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26條
測試辦理單位登錄成績及檢還報檢人員名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測試結束後,依評審結果將術科測試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 二、術科測試成績應以「及格」「不及格」「缺考」「違規」或「未繳費 」註記。如有更正,應加蓋單位核對章。 三、術科測試成績評定後十五日內,應正式備文並檢附術科測試人數統計 表及報檢人員名冊各一份,函送主管機關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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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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