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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23條

試務辦理單位通知報檢人參加術科測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術科測試通知單以掛號寄發。 二、寄發通知單至測試日期,至少應預留十日以上之時間。但術科測試試 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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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