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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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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11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於海外從事漁業。 二、未依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遵守船籍國或沿岸國所定相關作業規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
第六條
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重大違規行為以外之作業許可、漁船之作業海域、作業期間、漁船船位回報、漁具、漁撈方法或漁獲配額之管理措施。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
第七條
第一項之要求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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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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