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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9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洗魚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因犯前項之罪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中華民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犯第一項之罪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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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