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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5條

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有關作業資料。 前項申報作業資料之期間、種類、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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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