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第10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實施方式及積分數,規定如下: 一、參加講授式課程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二、參加實習式課程(包括個案討論)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師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三、參加國內、外專業學會舉辦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有關學術研討會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專題演講者,每一小時積分二點。 前項第二款課程積分,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