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第9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精神醫學倫理及人權保障。 三、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 四、精神醫療照護品質。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二點;超過六點者,以六點計。 第一項各款課程之積分,合計每六年應至少達十二點;並得視其內容或性質,抵免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所定積分數。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