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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指定醫師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指定,辦理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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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