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第3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 申請展延應具備之資格、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於地方主管機關未完成第二項展延審查程序前,得繼續提供
第五條
所定之服務。 經地方主管機關就展延申請審查通過後,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展延期間,自前次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