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第7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指定醫師應於指定之有效期間內,接受繼續教育訓練課程。 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六年為限。 第一項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辦理機構)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其範圍如下:一、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二、精神…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急性病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指定精神醫療資源不足時,得依職權逕行指定轄區內之精神醫療機構或商請其他地…
第5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指定,提供下列服務: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
第6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所屬精神科專科醫師,得由該機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指定專科醫師(以下簡稱指定…
第8條
指定醫師未能於指定之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辦理第十四條所定業務,並應儘速完成前條…
第9條
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其範圍如下:一、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二、精神…
第10條
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實施方式及積分數,規定如下:一、參加講授式課程者,每一小時積分一點;擔任講…
第11條
擔任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具醫學士以上學歷…
第12條
辦理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之作業程序如下:一、辦理機構應於辦理三十日前,檢具課程名稱、時數、內容、…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審查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或專業法人、團…
第14條
指定醫師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指定,辦理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
第15條
指定醫師喪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失其效力。指定醫師違反本法或其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
第16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第五條服務及其所生安全維護之經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17條
本辦法除第十四條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五章施行之日施行外,自一百十…
← 第6條
看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