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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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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第10條
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 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不適用第 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特別預算經費,年度未執行完竣者,得辦理保留供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不受
第九條
規定之限制,惟未發生契約責任者,每年度保留期限最長以 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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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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