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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 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 常支出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 規定之限制,及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負擔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為因應失業,杜絕失學潮,教育部得依本條例擬訂就學安定計畫,不適用 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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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