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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第14條

執行本條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 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 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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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