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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第6條

中央執行機關依本條例辦理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就其目標、執行策 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 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 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 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 從經濟、財務、環境、技術面進行審議。九十八年度可行性研究得併綜合 規劃報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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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