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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十二條核准之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人,於採取施業中、採罄後或廢止核准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景觀維護及採掘地回填整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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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