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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第六條核定之採取人為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需要,須申請展延土石採取期限,應於原核定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為之。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有關書件,於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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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