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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11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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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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