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11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1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