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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14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三、應確保風險評估報告之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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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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