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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16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推出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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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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