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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二、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一)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二)辦理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臨時性交易或多筆顯有關聯之臨時性交易合計達等值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時。 (三)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四)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三、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二)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依前目方式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 (三)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四、前款規定於客戶為自然人時,應至少取得客戶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一)姓名。 (二)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三)出生日期。 (四)國籍。 (五)戶籍或居住地址。 五、第三款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包括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業務性質,並至少取得客戶或信託之下列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 (一)客戶或信託之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但下列情形得不適用: 1.第七款第三目所列對象,其無第六條第三款但書情形者。 2.團體客戶經確認其未訂定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者。 (三)在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之姓名。 (四)客戶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六、客戶為法人時,應瞭解其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並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其實質受益人之更新。 七、第三款第三目規定於客戶為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瞭解客戶或信託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並透過下列資訊,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 (一)客戶為法人、團體時: 1.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身分。所稱具控制權係指直接、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得請客戶提供股東名冊或其他文件協助完成辨識。 2.依前小目規定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對具控制權自然人是否為實質受益人有所懷疑時,應辨識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依前二小目規定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時,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二)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應確認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三)客戶或具控制權者為下列身分者,除有第六條第三款但書情形或已發行無記名股票情形者外,不適用第三款第三目辨識及驗證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規定。 1.我國政府機關。 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 3.外國政府機關。 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 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 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基金。 9.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八、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另有規定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虛擬資產服務商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二)應採取符合虛擬資產服務商本身需求之措施,確保所依賴之第三方將依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要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所需之客戶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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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重要性…第6條第三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第9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指在我國境…第4條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第5條虛擬資產服務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重要性…第6條第三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第7條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擔任虛擬資產移轉之轉出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取得必要且正確之轉出虛擬資…第8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第9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第10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國內…第11條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第12條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交易監控政…第13條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第14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第15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第16條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推出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第17條本會對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第18條本辦法除第七條由本會另定施行日期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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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