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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5條

處理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符合合理抑低原則。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廢棄物處理系統,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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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