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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處理設施使用熱處理系統者,其設計應符合前條及下列規定: 一、放射性廢氣處理設備具有多重性。 二、廠房具有負壓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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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