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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放射性廢棄物均勻固化處理,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固化流程控制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概述。 二、固化系統及固化作業流程。 三、固化前放射性廢棄物之取樣分析。 四、固化體盛裝容器。 五、固化體品質標準及其測試結果。 六、不合格固化體之處理。 七、品質保證。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固化流程控制計畫之變更,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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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