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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第8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8條
盛裝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質、設計及製造,能防止腐蝕及劣化,並可確保設計年限內結構之完整。 二、考量操作及搬運之便利。 三、機械強度足以承受吊卸、搬運、貯存或最終處置等作業之負載。 四、容器封蓋及緊固設備,具操作之便利性,在吊卸及搬運過程中不致動搖或脫落。 五、容器外表應平整、易於除污並避免頂部積水。 前項容器應考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運送及最終處置各階段作業之技術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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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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