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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 第23條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退職酬勞金、撫慰金、補償金及離職退費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銓敘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 處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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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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